原标题:车身标识设置有了详细规范(主题)
不得设在车玻璃车顶 不得贯通车头车尾 不得用发光反光材料电子屏(副题)
记者 张楠
为了规范在本市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身喷涂、粘贴等设置本单位名称、企业标志、电话、地址、网址等标识的行为,昨天,由市城市管理委编制的《北京市车身标识设置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今后,车窗玻璃、前后挡风玻璃、车顶都将不能设置标识;车身标识也不得采用发光、反光材料或是电子显示装置,更不得遮挡号牌。征求意见截至6月2日。
非公交车不得设车身广告
车身标识不能随便设置。根据征求意见稿,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设置车身标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交通安全、车辆管理要求。车身标识应当结合车身进行整体设计,样式简洁、美观,字迹端正,与车身外观协调适宜。
规范提出,除了公共交通固定运营线路上的公共汽电车以外,其他车辆不得设置车身户外广告。
外卖、快递业等车身标识,由外卖、快递业企业编制车身标识设置方案,并组织统一规范设置。
单侧标识不大于主体1/3
设置车身标识,不得影响行车安全及车辆识别。比如,从位置上来看,车身标识不得设置在车窗玻璃、前后挡风玻璃和车身前部;不得在车辆顶部设置;不得采用车头至车尾贯通式设计;不得遮挡车辆号牌或识别号;也不得影响车辆发动机散热口和进风口、空调进风口的使用。建议小型车辆宜设置在车身左右两侧,中型或者大型车辆可根据车身实际情况,在车身左右两侧及后部适当位置设置。
对车身标识的材料等也有限制。例如,不得采用发光或反光材料设置;不得采用电子显示装置。
设置机动车车身标识,面积也有严格规定。例如,单侧标识总体面积,不大于该侧车身主体颜色面积的1/3;字号不大于车身高度的10%;单个文字或者字符不得跨越车门设置等。
非机动车车身标识设置在车架部件处,字号大小需要与车辆整体比例协调。
由城管执法监督检查
征求意见稿提出,车身标识的设置人应当对标识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发现标识褪色脏污、破旧残缺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清理、维修或者更换。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负责车身标识的监督检查,发现不规范设置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此外,各社会单位或个人也可通过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公开的方案,对车身标识设置情况进行监督。
逾期不改可罚2000元
作为本市地方性法规,《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去年9月正式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身喷涂、粘贴本单位名称、企业标志、电话、地址、网址等标识的,应当符合本市车身标识设置管理规范要求,并遵守国家和本市交通安全、车辆管理的相关要求,不得影响行车安全和车辆识别。
此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车身标识设置管理规范,就是为了贯彻落实这一条例,进一步规范车身标识设置行为而制定的。
今后,车身标识设置违规,将受到相应处罚。例如,车身标识不符合要求的,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辆车2000元处以罚款。影响安全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未按照公共汽电车车身户外广告设置方案设置公共汽电车车身户外广告,或者在非公共汽电车车身上设置广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辆车5000元处以罚款。影响安全驾驶的,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