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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多甜食品发布所谓“低脂”食品与实际不符 因虚假广告被罚10万元
发布时间:2022-08-17 | 来源:中国网财经、西安商网、信息新报、网易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上海多甜食品有限公司发布的含有“低脂”内容的广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万元。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截图


行政处罚决定书截图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份在天猫网设立了“夏午壹点tyc1286太阳集团店”,于2021年2月份在上述网店上架销售了名为“夏午壹点巴斯克芝士蛋糕网红甜品糕点下午茶零食低糖低卡低脂冷冻”的预包装食品,发布了含有“低脂”内容的广告,当事人是上述广告的广告主。据查,上述涉案预包装食品的产品名称是“巴斯克芝士蛋糕(经典原味)”,由当事人自主研发生产,据其测算,脂肪含量为21.32g/100g,并在上述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成分表中予以标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对低脂肪含量“≤3g/100g 固体”的要求,上述食品非低脂食品,当事人发布的含有“低脂”内容的广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 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 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 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 告审查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 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一、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罚款 100000 元。




天眼查网站截图

天眼查网站显示,上海多甜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上海多甜网络科技成员,位于上海市,是一家以从事食品制造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3500万人民币。

根据天眼查股权穿透图显示,上海多甜食品有限公司由上海多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7421.0526万人民币)全资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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