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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发布丨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8-19 | 来源:西双版纳市场监管

为加强医疗广告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设计、制作、发布医疗广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西双版纳州辖区所属各类医疗机构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户外和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到辖区卫健部门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不得篡改核准的内容和擅自改变核准的发布媒体。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三、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和联系电话等。医疗广告不得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和药物;不得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不得含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内容;不得含有淫秽、迷信、荒诞和贬低他人的内容;不得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不得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四、医疗美容广告除严格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外,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五、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以及《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发布的,医疗机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六、严禁假扮医生、专家、教授,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营销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等“神医”“神药”广告,严禁捏造事实、混淆概念、制造噱头、夸大效果以及保健食品发布宣称疾病治疗功效等各类“神药”广告。

七、严禁利用新闻报道、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媒体制作、发布有关医疗机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同时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八、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履行医疗广告审核法定责任,严把医疗广告审查关,严格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认真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制作、发布。

九、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包括医疗美容广告)。

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强化对医疗广告特别是医疗美容广告的监测、监管力度,依法打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曝光产生恶劣影响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有效维护医疗广告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如发现不符合规范的医疗广告,欢迎广大市民朋友拨打12315举报涉嫌违法医疗广告线索!


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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