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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减持,罕见重罚!我乐家居涉事股东,罚没近5000万!
发布时间:2023-09-16 | 来源:新浪财经
9月15日晚,我乐家居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获悉前述股东已收到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我乐家居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在减持比例到达5%时依法停止交易,违法所得1653万元。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决定依法没收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前述违法所得,并从严处以3295万元罚款,约为违法所得的2倍。
证监会表示,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的决策部署,抓紧完善关于减持股份的法规制度,进一步加大对违规减持行为的打击力度,速查速处、重罚重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让敢于违法者受到应有惩罚、付出沉痛代价。
被罚没近5000万

据悉,2019年3月12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开始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入我乐家居。2021年1月27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截至2023年9月4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我乐家居2244.04万股,占我乐家居总股本的7.1124%。
2023年9月5日至2023年9月6日10点20分,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合计减持我乐家居2244.04股,占我乐家居总股本的7.1124%。于范易、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在合计减持比例达到5%时未按规定停止交易,后续违规成交金额1.07亿元,违法所得1653万元。
相关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证券交易流水、工商资料、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认为,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我乐家居5%以上股份,在合计减持我乐家居股份比例达到5%后,于范易、埃维管业、埃维创业、埃维商贸未按规定停止交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限制期转让股票的违法情形。
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拟依法没收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前述违法所得1653万元,并从严处以3295万元罚款,合计罚没金额达4948万元。
证监会表示,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违规减持股票,破坏市场诚信基础,扰乱正常交易秩序,损害广大中小股民利益,始终是监管执法重点。近期,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引导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共同维护健康市场生态。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无视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公然违规减持本公司股票,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惩。
持股5%以上股东是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对公司负有特殊责任,是公司经营发展和治理运行中的“关键少数”。新《证券法》进一步强化对股东减持行为的规范,在买入卖出、信息披露等方面规定有特别义务。证监会表示,希望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相关高管人员等市场主体要以此案为鉴,时刻保持警醒,深刻吸取教训,忠实履行信义义务,强化诚信契约精神,增强守法合规意识,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以及相关监管规则要求规范减持股票。

上交所对该股东公开谴责

除了要接受证监会处罚外,上交所也决定对该股东进行公开谴责。
上交所表示,公司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埃维管业、埃维创投、埃维商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未按规定在合计减持公司股份达到5%时及时停止交易,而是继续减持其全部剩余股份,超比例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2%、1.45%、0.51%、0.15%,违规减持数量、金额巨大,情节严重。
于范易、刘福娟持有埃维管业、埃维创投、埃维商贸100%股份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等职务,对其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主体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4.1条、第3.4.2条等有关规定。
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对违规事实的认定无异议,承诺尽快依法依规购回超额减持的股份,如有涉及相关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恳请予以从轻考虑。
上交所认为,公司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埃维管业、埃维创投、埃维商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合计达到5%后,未及时停止交易,继续减持全部剩余股份,超比例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2%、1.45%、0.51%、0.15%,违规事实清楚。相关违规减持的数量、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市场影响极其恶劣,其所称购回股份的相关承诺不足以有效消除违规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不构成从轻、减轻处分的相关情形,对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上交所决定,对公司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福娟、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上交所表示,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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